调查公司的意义在哪?婚姻纠纷中的“指点迷津”
调查公司梳理问题1、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在以后还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吗?
答:可以变更。法院在判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考虑的核心因素是子女的健康成长利益,如果抚养子女一方出现了对子女健康成长利益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而另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法院一般也会准许变更抚养权。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权并不完全局限于上述情形,一般由法官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而定。本律师参与过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抚养了一段时间后,因为某些矛盾,男方将孩子接走,孩子开始随男方生活,后来男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考虑到孩子随男方生活且已经转入男方所在地学校上学,结合男方自身的抚养意愿与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孩子的抚养权由女方变更至男方。
调查公司梳理问题2、抚养费法院一般怎么判?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按照如下情形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
至于可否主张要求给付抚养费一方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问题,我国现有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案件很少,在法院判决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支付抚养费一方同意一次性全部给付;第二,给付抚养费一方有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在此前提下,从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出发而判决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比如两地分居,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较难等定期给付抚养费有可能导致子女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更符合子女的实际需要。